北京律师事务所胜诉公告
更新日期:2021-9-26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胜诉公告】
由本所赵海城律师代理的曲某诉温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0)京0105民初52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赔偿服务费39000元。

【赵海城律师】
【庭审信息】
案号:(2020)京0105民初52387号
案由: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曲某
被告:温某某
诉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培训服务费39000元
代理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赵海城律师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4日,原告与案外人北京斯凯达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凯达教育公司)签订《斯凯达国际艺术教育培训合同》,原告交纳服务费78000元,由于合同目的未能实现,经协商,2018年5月2日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在退款过程中,斯凯达公司同意退还服务费39000元,被告退还剩余服务费39000元,但被告迟迟未履约退款,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1、本案的案由是合同纠纷,而非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立案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应为合同关系,原告亦同意本院予以调整案由,故本院依法调整本案案由为合同纠纷。
2、对于被告向原告赔偿服务费39000元的内容,原、被告之间已经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被告应依约履行。
根据查明事实及证据可知,原告支付给斯凯达教育公司的服务费78000元,2018年5月2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一方表示斯凯达教育公司退款50%,另同意由其个人赔偿50%,原告一方亦表示同意,因此,对于由被告向原告赔偿服务费78000元的50%即39000元的内容,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被告应依约履行。
3、本案不属于一事不再理。
(2019)京0105民初7121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京03民终14697号民事调解书中当事人为原告与斯凯达教育公司,被告并非该案当事人,法院判决及调解所处理的法律关系为原告与斯凯达教育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未涉及被告个人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附判决书】